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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新产品研发部门的一台专用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已经使用5年,剩余折旧年限5年。目前公司决定提前处置旧设备,购置节能新设备,企业提前处置旧设备及购置新设备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规定
对旧设备,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提前报废或者出售,其处置净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国家对固定资产更新换代有政策优惠,新购进的节能专用设备,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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