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 银行、电信企业通过电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的,应如何开具发票? 解答:自2017年6月1日起,商业银行、电信企业通过电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的应按以下规定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实际用电企业和电表总表单位双方根据内部电表,按期签字确认承租方生产经营实际耗用情况,共同填制《非直供电总分表单位电费分割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分割单》),由实际用电企业持分割单和电费普通发票复印件到供电企业办理开票手续。实际用电企业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通过多个电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的,应按月汇总《分割单》,填制《非直供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表电费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连同分割单、电费普通发票复印件一并提交给供电企业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原普通发票开具相应红字发票。 实际用电企业应事先向供电企业提供电表总表单位在供电企业登记的单位名称、电表表号等信息,如有增减变动的,实际用电企业应在发生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动信息提交给供电企业。 (二)供电企业按《汇总表》注明的电量、金额等,向实际用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 安徽省国家 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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