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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向任一税务分局递交税务申请资料后,如纳税人属非本税务分局管辖的企业,则需由受理税务分局将申请资料传递至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三、非即办事项批复资料的送达
(一)批复资料的送达方式。
纳税人可选用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取得批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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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到受理税务分局领取;
2、直接到主管税务分局领取;
3、采用邮政速递方式。
纳税人可按以下操作选择批复资料的送达方式:
如纳税人采用第一种或第二种送达方式的,则需在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台领取受理筹号的同时,一并领取并填妥《批复资料送达方式选择》(见附件1)连同申请资料一并交受理窗口。如选择采用速递方式送达的,则需领取并填妥《国内特快同城专递邮件详情单》(见附件2) ,连同申请资料一并交受理窗口。扣一七六零六九九三九领取全套完整版会计实操教程
(二)批复资料的领取。
1、如纳税人选择回主管税务分局或受理税务分局领取批复资料的,凭《税务申请事项受理单》在资料派发窗口领取批复资料。
2、如纳税人选择速递方式送达批复资料的,批复资料连同《详情单》一并封装,由邮政局速递至纳税人。税务分局在受理纳税人申请资料时向纳税人开具的《税务申请资料受理单》无需交回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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