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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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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7 11: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2008年简答题)
  2.小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解释】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不得分期出资”的规定。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时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和改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3.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4.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兼职的限制
  (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
  (2)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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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7 11: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7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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