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税务接受稽查之前,自查提纲中的一句话这样写到「是否存在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费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99号文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迟只能使用到2016年6月30日,之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明确规定了开具时候应该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及运输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果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那么这里的等内容,到底我们要附多少内容才合规呢?
我们都知道不合规的发票就有不允许抵扣的风险。其实从我个人理解来看,我们可以根据以前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样式来分析,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发票需要填写的内容肯定有区别,货物运输专用发票需要填写的内容更多更全,那么改变之后,以前需要的一些信息放在那里?那只能放在备注栏。 这样来想,其实除了99号文明确规定的一些内容外,觉得为了预防风险,最好将其他货物运输发票需要填写的内容而专票没有的都填写上。
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及运输信息这些99号文明确规定的,我们从以前货运运输发票上都能找到填写的地方,那么还有哪些没有说呢? 承运人我觉得需要列明,毕竟如果有要求提供服务的和开具发票的需要一致,也就是开票方和承运方不一致也有抵扣风险。 收货、发货人也应该列明。至于其他的,自己有管理需求可以根据需要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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