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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原“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同时,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也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名称调整后的“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税费种类也同时发生了重大改变。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精神,“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这些税费在原“营业税金及附加”和“管理费用”科目分两部分核算,但是具体如何操作,财会〔2016〕22号文件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
案例1:A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10月销售开发产品预收款2220万元,企业所得税预计计税毛利率15%,一般计税方式下预缴增值税60万元,根据预缴增值税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20万元、教育费附加1.80万元、地方教育附加1.20万元;当月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印花税1万元、车船税2万元、土地增值税43.20万元。如何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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