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申报汇缴要按期。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和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因此,纳税人应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手续。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发现应缴、多缴的税款,也必须在汇算清缴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结清。否则,会增加企业涉税成本或引起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用外币结算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所得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