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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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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7 14: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四)依法弥补亏损。四、……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超过结转年限的,准予清算时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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