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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税款抵扣,最晚应在什么时限之内进行认证或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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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7 13:4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或勾选),并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 的管理办法,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稽核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勾选)、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除上述扣税凭证外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目前尚无抵扣时限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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