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销售公司,部门与员工的年度销售奖励,都是以全年的销售业绩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依据,然而,由于销售业绩奖励的核算较为复杂,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财务年度关账时,仍然无法核算出来。 因此,财务在年度关账时,根据以前年度奖励情况,预提了2016年度的各项奖金150万元,2017年1月,根据公司工资薪金发放制度规定,实际发放2016年度的业绩奖金为128万元。 问题: 2016年12月份预提的150万奖金,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扣除?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A销售公司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实际支付的128万元奖金,可以作为2016年度的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多预提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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