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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11: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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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一帖子你自己参考吧~~关于手机话费一揽子交易的会计处理
(1)类比“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资产”原则,采用相对价值法分摊,应当按照各项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价款进行分配。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应当是:
收到对价并发出手机时: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5,000*2400/(2400+12*300))
预收账款 3,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800
贷:库存商品 1,800
使用话费的12个月内每月确认话费收入:
借:预收账款 250(3,000/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话费成本 180
(2)类比“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原则,采用剩余价值法分摊,应当将取得的价款扣除未来将提供的服务的公允价值后的部分确认为收入。未来将提供的服务的公允价值为单独提供服务可取的的金额。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应当是:
收到对价并发出手机时: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400(5,000-12*300)
预收账款 3,6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800
贷:库存商品 1,800
使用话费的12个月内每月确认话费收入:
借:预收账款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
贷:话费成本 180
但这种方法的问题就在于,从整个交易本身而言是盈利的,即5,000-(1,800+180*12)=1,040,但由于这种分摊方法,导致其中手机销售的要素却变成了亏损,因此不太合理,在极端情况下,第(1)种分摊方法也可能会出现类似状况。为此,在实务中就有了第(3)种分摊方法。
(3)按照成本加成确定各要素的收入。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应当是:
收到对价并发出手机时: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272.73(5,000*1800/(1800+12*180))
预收账款 2,727,27
借:其他业务成本 1,800
贷:库存商品1,800
使用话费的12个月内每月确认话费收入:
借:预收账款 227.27(2,727.27/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27.2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话费成本 180
但这种分摊方法我个人不太赞同。
(4)类比“融资性质”原则,如果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之所以可以低价购买这个套餐,原因就在于其实你预缴了未来12个月的话费,实际上是客户向电讯运营商提供了免息的贷款,这笔贷款分12个月等额偿还。因此12个月每月300元的话费“折现”至期初就是2,600元(5,000-2,400),未确认融资费用就为1,000元(3,600-2,600),据此计算出来的月利息率为5.40%,可以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或者简单点按照直线法分摊即为每月83.33元。
收到对价并发出手机时: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400
预收账款 2,6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800
贷:库存商品 1,800
使用话费的12个月内每月确认话费收入及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83.33((300*12-2,600)/12)
贷:预收账款83.33
借:预收账款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
贷:话费成本 180
但这种方法也实在太伤了吧,如果用实际利率法的话。
综上,由于准则本身没有明确规范分摊方法,类比不同的原则将会得到不同的会计结果,而这也是会计本身最为有趣的地方。当然,只是有趣,拿来考CPA就显得不是特别有趣。如果一定要我选择一个最合理的方法,那我个人会比较倾向第(1)种分配方式。毕竟中国联通(600050)就是采用这种分摊方式,下面为其年报中有关的会计政策:
“本集团向顾客提供捆绑通信终端及通信服务的优惠套餐。该优惠套餐的合同总金额按照通信终端和通信服务的公允价值在两者之间进行分配。销售通信终端销售收入于该通信终端的所有权转移至最终用户时予以确认。通信服务收入按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实际用量予以确认。销售通信终端的成本于通信终端销售收入确认时于利润表内立刻确认为营业成本。”
另外,还有同学比较纠结收入科目的使用,究竟卖手机是否应当列为其他业务收入,我个人觉得无所谓,但参考中国联通(600050),他是将销售手机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将话费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最最后,真是啰嗦,还有同学比较纠结递延收益和预收账款的使用,我个人也觉得无所谓,但参考中国联通(600050)是将其列入预收账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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