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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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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4 08: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蛙牛 于 2017-2-4 08:24 编辑



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点评:上述支出符合现行税法关于企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明确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政策点评:被废止的条款为:“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明确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

对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和适用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对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和适用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的农村生活集中式供水工程,为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征税范围。对疏干排水按排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对军队、武警部队通过自备井取用地下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为保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正常运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应计入供水成本。

政策点评:根据国务院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先行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明确走逃(失联)企业开具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政策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政策点评: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调整1.6升排量乘用车税收优惠幅度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10%的法定征收税率。

政策点评:我国政府于2015年10月1日再次启动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实施减半(税率为5%)征税优惠政策。此前的2009年1月1日,我国第一次对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推出税收减半优惠政策,2010年税率调整为7.5%,2011年取消了小排量购置税优惠政策。



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

自2016年12月1日,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政策点评:财政政策引导消费。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日前,税务总局就重庆国税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重庆驰成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无论适用财税〔2007〕92号文件还是财税〔2016〕52号文件,如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存在“挂名未上岗”或其他情形导致不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将其发生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全额追缴入库。

政策点评:按照现行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调整中央对地方原体制增值税返还办法

国务院近日发布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从2016年起,调整中央对地方原体制增值税返还办法,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确定的增值税返还,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返还基数的具体数额,由财政部核定。

政策点评:旨在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

自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政策点评:优化服务,提高效率。



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新近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共计四章28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基本原则、适用程序、相关配套制度以及裁量基准的制定规则,形成了一整套制度规范。按照“规范税务人、方便纳税人”的基本要求,着重加强权力的约束和引导,推动执法公正透明。在原则方面,明确提出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程序正当、信赖保护、处罚和教育相结合7项基本原则;在规则方面,明确规定了首违不罚、一事不二罚、从轻减轻情节、集体审议制度等;在程序性要求方面,列明了告知、回避、陈述申辩、听证、重大处罚事项集体审议等程序制度。

政策点评:上述规则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为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制定了标准、程序和规矩,让自由裁量权不再“任性”。



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新的《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共有6章29条,包括总则、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附则,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有关管理事项。

政策点评:印花税是全球公认的“鹅毛税”之经典,受到各国财政当局的青睐。



印发《“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

根据规划,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创新、廉洁和服务型税务机关,努力实现以下目标:税收职能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制度体系更加完备;税收行政行为更加规范;税收法治环境更加优化。税务系统的工作规划同时提出44条工作任务,并对“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部分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

政策点评:“中国民营企业税负问题研究”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24%的企业家认为与税务部门交涉时间较长,44%认为需要向税务机关支付非正常费用。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要求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财政部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新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以及附则。账务处理主要涉及: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以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政策点评: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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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4 13: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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