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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收购发票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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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21: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收购发票的规定和相关税收政策有: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按规定领购、使用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收购发票;

收购发票仅限于从个人手中收购废旧物资时填开;收购发票开具时必须坚持一户一票、一人一票,不得汇总填开。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时,应使用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领用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应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

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开具的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后,对每户、每人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金融机构支付。

5、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收购发票和开具销售发票,支付货款的,该部分废旧物质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6、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对其免税货物应单独记帐,分别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已免征的税款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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