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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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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20: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集团(母公司)下设立的销售中心(属集团分公司)用来销售各子分公司的产品,这样的销售中心在增值税进项税申报抵扣时,是执行商业企业的先付款后再抵扣?还是执行工业企业的先入库后再抵扣的规定?

  答:根据以往文件(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2003年3月1日起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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