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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6 14: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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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临时工”是一种习惯性称谓,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已找不到临时工一词。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农民工(临时工)自用工之起已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是用工单位的一员,用工单位应该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当然这种合同可能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二条规定“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合理的劳动报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已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工资可以工资表的形式列支。企业支付给没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的报酬,应作为劳务报酬支出,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发票并据以入账。据我所知个别地方税务机关的"土政策"对此做出规定,所有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关系的员工取得的收入,都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发票并交纳营业税、附加、个税后企业方可税前列支。
但在实务中,临时工工资一般是直接通过工资表的形式列支。其实从严格意义上讲,临时工自进入企业的第一天起,虽然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已与企业形成了劳动关系,企业为具有劳动关系的员工支出的劳动报酬应该列入工资薪金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据此,企业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时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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