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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取得”时间如何划分(江西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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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9 21: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请问“取得”是按照什么证件的时间来划分?

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纳税人出租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时间如何划分没有明确,在总局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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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5 16:4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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