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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规定:自2016 年5 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 年6月30 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 年8 月31 日。
据此,营改增之后,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除上述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纳税人于2016年7月31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确有需要延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应提供经地税部门确认的发票结存信息,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延期使用手续。
二、关于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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