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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0月4日,向林场购进原木一批并验收入库,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收购金额20 000元,开出支票支付货款;
(2)10月8日,销售给百货商店100套家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 000元、增值税136 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收讫;
(3)10月10日,零售给居民个人家具20套,价税合计189 200元,款项已收并缴存银行;
(4)10月12日,将一批家具发往省外某家具经销公司代销,该批家具的生产成本为500 000元,与代销单位约定不含税代销价格为780 000元,与该代销家具经销公司签订代销协议,以实际不含税销售额的5%支付代销手续费;
(5)10月15日,企业办公楼建设工程领用自产的嵌入式家具一套,该套家具生产成本为5 000元,同类家具不含税市场价为8 000元;
(6)10月18日,因管理不善丢失以前购入的包装物一批,账面成本20 000元,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处理;
(7)10月20日,购入不需要安装的生产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 000元、增值税6 800,全部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8)10月31日,省外家具经销公司发来代销清单,销售家具价款600 000元,增值税为102 000元,代销手续费为30 000元,汇款672 000元已入账,家具厂向经销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600 000元,增值税102 000元。
计算:(1)当期全部可从销项税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合计税;
(2)当期增值税销项税
(3)当期应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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