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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价值 从法理学上概括,法律基本价值是确认和维护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 (二)法律理念 1.法律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知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 2.法律理念作为一种理性,来源于法律实践,又反作用于法律实践。 3.法律理念是推动法律制度进化和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精神力量。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体表现: 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服务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 (一)法律的形式 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规范性文件----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含有一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在我国,根据制定机关的权限和效力,法律的形式可以分为: 1.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 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它们的效力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 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效力及于全国。 4.地方性法规 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以上4、5、6所指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只及于该地方,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7.国际条约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即法的系统化,是为保证法的系统性而把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纳入统一、协调、完整的体系的活动。其方法主要有两种: 1.法律汇编 2.法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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