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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三流一致”的要求从哪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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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0 17: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我公司与某公司的总公司(合同方)签订合同,但合同方委托其分公司收款,发飙由合同方开具,请问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飙可以抵扣吗?
; i" @2 U8 T% f. o2 j$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 B+ q$ L, w8 d5 x9 {……
0 Z7 Y, l1 u" s7 H9 L(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s& h- s& W8 r" |# J9 [! B* h6 L
因此,贵公司购进货物时,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 ^0 M. X4 e" ~1 ?8 J/ |+ P! d$ i& f6 d/ X) A* e% L$ R% _2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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