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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5 15: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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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联营的,凡所投资或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母公司应正常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子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依据母公司确认的收入额作为土地成本进行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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