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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17: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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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因此,如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如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则不免征增值税。请注意上述第一点要求,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国际运输费用,而不是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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