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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16: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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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根据上述规定,已经办理完竣工决算的已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应按决算成本进行结转成本并计提折旧,因发票开具事项引起的未决诉讼不影响成本及折旧会计核算;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上述规定处理。
纳税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中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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