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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16: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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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因此,如贵司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损失数额较大的标准,就需要提供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如不符合就不用提供专项报告。但是不管损失金额大小,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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