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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0 15: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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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的规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如果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当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抵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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