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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是否属于契税的纳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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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0 15: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是否属于契税的纳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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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0 15: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以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的权属,属于契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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