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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0 14: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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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固定经营户临时到外地销售商品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当向其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固定经营户临时到外地销售商品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为30天,并且在同一地累计经营超过180天的,应当在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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