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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0 14: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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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权责发生制是指凡是属于本期的收入或费用,不管是否发生了款项的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贵单位为了完成上级的利润指标将2003年的一部分应付利息转出,在2004年列支,这样就影响了2003年度的利润总额,使本期计税依据不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稽查部门对您的处罚是有法律根据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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