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所得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例如,某企业2013年7月停止生产经营,并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2013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00万元。2008~2012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2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在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计算申报,清算所得为1000万元。由于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2008年度亏损只能在2013年度弥补,尚未弥补的亏损90万元(250-30-50-80)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弥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