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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的亏损在投资方弥补
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不能在投资方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例如,某公司投资另一企业,持有其30%股权,该公司采取权益法做账,2013年亏损1500万元,该公司在会计上调减了450万元会计利润。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做收入处理,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450万元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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