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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也不得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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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8 20:2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例如,某企业2013年应税项目所得100万元,当年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0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损失为300万元。该公司2013年发生的技术转让损失300万元,不能用投资收益50万元进行弥补,只能用以后年度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来弥补;也不能用应税项目所得100万元来弥补,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另外,除另有规定(企业合并、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亏损的继承弥补)外,境内企业之间、境内与境外企业之间、境外企业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但同一国家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企业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内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同一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也不得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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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9 08:4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除另有规定(企业合并、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亏损的继承弥补)外,境内企业之间、境内与境外企业之间、境外企业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但同一国家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企业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内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同一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也不得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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