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每日一案】隐瞒账外销售收入?涉嫌偷税将被处罚
案情简介:厦门国税稽查局对厦门某通信设备公司进行立案检查,查实该公司通过账外经营的方式,实施了隐瞒销售收入的违法行为。该通信设备公司系某通信公司的福建代理商,某通信公司销售给该公司的货物开具了两类发票,一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有申报认证及抵扣税款;另一类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客户名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将购入商品记入公司账务账。据统计,2011-2013年,某通信公司开具给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入账的货物价税合计17381万余元;开给该公司个人,其没有入账的货物价税合计6929万余元。该公司仅对客户需要开具发票的销售金额进行了申报纳税,而对其他销售收入进行了隐瞒,未申报收入的货款通过财务人员个人银行账户收取。
税务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隐瞒账外销售收入,购入货物不开发票或开具普通发票给个人,未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从而产生的少缴税款及税款滞纳金由公司承担,构成偷税违法行为。稽查局决定对该公司追缴增值税应纳税款1017万余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照造成实际少缴的税款确定偷税额,处罚款16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