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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6 16: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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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残疾人员以残疾证书为标准进行确定。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人员名册;三、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四、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80%以上(含80%)。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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