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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6 15: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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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除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外,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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