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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6 14: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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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取得的价外收费包括代收代垫费用,均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因此,培训学校取得的培训收入应全额计缴营业税,不允许扣除代学员向有关部门缴交的办证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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