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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可否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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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14: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外商投资企业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可否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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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14: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031号】的规定,除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取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福利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可以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基金外,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基金、未来费用等。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税前列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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