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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4 17: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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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54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用房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初次装修费,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若该营业用房投入使用若干年后,外商投资企业又进行重新装修,对重新装修时被拆除的初次装修设施,不得作为固定资产损失,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但是,重新装修时被拆除设施的变价收入,可以抵减重新装修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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