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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4 16: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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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果丢失、被盗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办理刊登遗失声明,公告声明作废。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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