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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4 1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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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同时也规定:本通知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本条所称某项应征增值税行为“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因此,小规模商业企业从事的修理业务的征收率应为4%。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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