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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4 16: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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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业务,其范围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财产保险,即承保的出口货物遭到损坏,从而给出口商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时,保险机构负责赔偿;二是信用保险,当进口商不履行合同规定,逾期或拒不支付货款,从而给出口商造成经济损失的,也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凡境内保险机构承办上述两种保险业务,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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