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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3 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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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明确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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