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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3 16: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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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因此,将购买的照相机赠送他人的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而不论该单位主营产品是否享受免征税值税的税收优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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