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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能否开转让无形资产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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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7 18: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企业使用某软件开发公司开发的软件,付款后,对方给我们开具的是《吉林省转让无形资产发票》,是否合理?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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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7 18: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吉林省转让无形资产发票使用范围:适用于从事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交易、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业务。

  吉地税发[2006]46号: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应对其取得的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提示:你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如果你购买的是软件产品,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如果对方买给你的软件是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应取得无形资产发票并有相应的减免规定,但对于单纯技术服务,没有转移该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应按服务业征税,也就是说应开具《吉林省服务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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