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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后又出租进项是否转出? 问:一、购进生产用固定资产设备用于生产,一年后对外出租,请问: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转出是否需要比例? 二、购入生产用固定资产设备对外出租一年后收回用于生产,请问:该固定资产是否还可以抵扣,抵扣是否需要按比例? 三、购入载货汽车用于生产,闲暇时间用于对外出租,请问:汽车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租金收入可否征收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上述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购入生产用固定资产一定年限后,用于出租,属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的例外规定,即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固定资产,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不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贵公司购入生产用载货汽车,闲暇时间用于对外出租,进项税也不需要进行转出处理。但是对于出租收入,要能分别核算,如果分别核算了,可以对出租收入缴纳营业税,如果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再计算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2009-5-22 来源: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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