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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率提高被指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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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7 15: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了《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对于提高烟草税税率的法律依据,上述两部委在文件中的表述是“经国务院批准”。

  这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质疑。律师韩甫政认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于3月15日颁布修改实施后,还以原通知的形式来调整“税率”,此种行政行为不符合《立法法》等法律规定。

  依据之争' X. L# |6 h# M5 l$ R
  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以下称“60号文”),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对此的法律依据,上述两部委在文件中的表述是“经国务院批准”。5月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也下发通知,将所有卷烟批发价格均上调6%,并按照零售毛利率不低于10%的原则同步提高建议零售价格。

  “60号文”不但引起了“烟民”的注意,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5月14日,律师韩甫政致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撤销“60号文”。他认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立法法》修改实施后,还以原通知的形式来调整《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税率”,此种行政行为不符合《立法法》等法律规定。

  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修正案》,其第八条明确了“税收法定”原则,即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在此之前,因《立法法》等无有关税率调整的具体规定,所以过去多年来各项税率的调整等,往往都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来确定。

  韩甫政认为,在《立法法修正案》通过之后,税率的确定就应当严格依照这一原则执行;包括税率在内的“纳税”只能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绝不能是国务院部委的红头文件(诸如通知等)。

  目前,财政部并没有给出解释理由。

  程序瑕疵
9 Z# F4 L. T3 c, c/ C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也认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这种形式,提高卷烟消费税率的程序存在瑕疵。他介绍,卷烟消费税的法律依据是《消费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只是行政法规,尚未经过全国人大立法。他认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是消费税的征收主体,所以,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应该以修订《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方式,或者由国务院直接发布消费税调整决议来调整消费税。

  同时,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涉及3亿“烟民”的切身利益。他认为,如此重大的政策决定,相关部门应该开门立法,广纳民众和专家的意见,方案在大范围论证的情况下再进行决策。此外,控烟是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并不单纯是靠税收调整的经济行为。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王殿学认为,《立法法修正案》实施还不到两个月,希望政府部门顺应潮流,迈出实施税收法定的实质性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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