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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奖方式下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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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6 08: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抽奖方式下的涉税问题 
抽奖方式的涉税难点主要在于对奖品的处理。
1.增值税应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商场发放的奖品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
企业所得税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把商场发放的奖品,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在附表一(1)第三列第十五行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在附表二(1)第三列第十四行调增视同销售成本。  
  这里的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相同,表面看上去该视同销售行为的调整结果,对企业应税所得额的影响为零,很多纳税人觉得没有调整意义。这里特别需要提示的是,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3.应对获奖消费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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