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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税前扣除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购买不动产、货物、工业性劳务、服务,接受劳务、受让无形资产,支付给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 2.支付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非企业性单位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该单位开具( 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从境内的农(牧)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农(牧)民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4.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向 银行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该银行开具的银行利息结算单据。 (2)向非银行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须取得付款单据和发票,辅以借款合同(协议);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3)为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融资服务费、融资顾问费,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5.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6.缴纳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费),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表格式完税证明。 7.拨缴职工工会经费,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8.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9.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或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