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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土地补偿款的税务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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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6 08: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招商引资,企业进驻某经济开发区,购买土地后,政府给予土地补贴款的处理(注:以下前提是企业取得土地,合同价款是没有剔除土地补贴款的价款,也就是说土地补贴款是“单独”补贴,很少有情况合同价款是剔除土地补贴款后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应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除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契税
契税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
也就是说,契税计算的时候,不能剔除“土地补贴款”
3.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也就是说,房产税计算的时候,不能剔除“土地补贴款”。
4.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也就是说,土地使用税计算的时候,根本没有“土地补贴款”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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