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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已经家喻户晓,分为普通红包和拼手气红包。发放红包的可以是个人或者企业,接收红包的一方通常为个人。相对应地,取得个人发放红包和取得企业发放红包的纳税义务也不尽相同。
1.取得个人发放的微信红包,暂无缴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十一个税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最后还存在一个兜底条款,即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之间收发微信红包,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属于赠与。根据上述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不在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明示之列,依据“税收法定”的法律原则,除了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为征税的其他所得,自然人受赠或继承财产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目前税法部门规章来看,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在非法定条件下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应当按20%计征个税以外,均没有受赠或继承其他财产所得应当交所得税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对接受赠与所得征收个税目前仍然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真空”,根据法无规定不征税的原则,对收到个人发放的微信红包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取得企业发放的微信红包,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个人取得企业发放的微信红包,还要分为职工取得企业红包以及职工之外的个人取得企业红包两种情形。按照税法规定,其中职工取得企业红包,由于其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取得的红包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职工以外的个人取得企业发放的红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对个人取得的前述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3、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具体运作的情形
实际上,春节期间企业派发红包的活动很大一方面是一种宣传推广的营销行为,在这其中,假若将派发红包的促销行为外包给第三方,那么,将产生何种纳税义务呢? 2015年我国“营改增”全面收官,届时服务业也将被纳入到增值税纳税范畴之内,那么,在2016年“营改增”完成之后,若企业将派发红包宣传的行为委托给第三方宣传策划公司,那么此项经济业务是否应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企业是否可以将这项宣传行为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企业与第三方专业公司签订有服务协议,对方给予开具全额发票,即可扣除进项税额。企业基于推广的需要,委托第三方宣传策划公司向不特定的公众派发红包的方式,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可否考虑将类似于”微信红包”等与产品推广营销等方式外包给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执行以节省成本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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