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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误区系列:企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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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6 08: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用地后,未按照出让合同支付土地款,2014年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是否一次性作为资金迟付滞纳金处理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支出不得扣除。上述规定中明确,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限于税收滞纳金,即由于纳税人各种原因逾期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例如纳税人逾期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税种而产生的滞纳金。而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逾期缴交社保费而产生的滞纳金,则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税收滞纳金,所以,逾期缴纳社保费而产生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误区解读:
该滞纳金是违反《土地出让合同》产生的违约金,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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